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省委托
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办理情况的
公告
自2022年3月8日起,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委托我局办理。办理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质审批,为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针对企业所关切的、咨询量大的问题,现公告如下:一、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我局承诺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二、申报企业依据资质管理标准,提供相应人员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所有人员在冀时办完成聘用认证。三、我局在对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审核时,需由申报企业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期间的社保情况、业绩表、中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材料等。四、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将在我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定期将审批台账(包含企业申报业绩情况)发送市住建局,便于监管部门对业绩进行进一步核查。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严格办事程序及流程,合法合规优质审批,积极提高审批效率,为省会的建筑领域发展做贡献。

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实施部分省级
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要求,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石家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
二、委托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专业一级除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四)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设计资质除外)。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就委托事项,自2022年3月8日起受理注册地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省政府部门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8)和《关于省政府部门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国家级开发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办〔202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委托下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在线申报方式
注册地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请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分厅后,选择相应的事项进行办理。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1-88862551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0311-86137052 8613713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8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和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部分内容)
为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诚信申报,结合业绩网查公开情况,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工程业绩),在资质审查阶段予以相应的函询核实: (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省级项目监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A、B、C级且信息完整符合标准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平台上业绩信息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D级的业绩(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进一步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3)其他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现任何一方函复结果不属实的,申报业绩均认定不属实。 2.专业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升级企业工程业绩。 (1)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可查询、且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予以认定。 (2)地基基础工程:地基所属房建主体工程要求网查(网查要求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认定相同),同时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3)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承包:由联审部门核实。 (4)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要求的消防工程业绩、大型环保工程业绩,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非大型环保工程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核工程相关专业承包: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去年以来,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数量大幅增长,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 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提交由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审查过程中发现技术负责人业绩存疑的,还需补充提交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 除提交身份证、职称证书外,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审表(或职称评审部门的任职资格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企业必须对申报资质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扫描件。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一律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四、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按“双随机、 一公开”原则开展动态监督核查,核查结果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一)资质许可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有疑议的,须在审查意见书中一次性告知企业提供补件材料或陈述说明,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件材料或陈述说明的,视为放弃补件或陈述,此次申报不予许可。 (二)资质许可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后,发出业绩核实函前,企业申请撤回资质申报的,资质许可机关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再核查,此次申报不予许可。 (三)资质许可部门发出业绩核实函件后,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收到业绩核实回函的,在企业作出业绩真实性承诺后,视同业绩真实予以许可。后续业绩核实回函或通过其它渠道核查为虚假业绩的,依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撤消该项资质并予以查处。 (四)资质许可部门未收到业绩核实回函予以许可的资质,将在一年时间内通过现场核查、重发征询函等多种渠道核查该申报业绩的真实性。 (一)申报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所提交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1.省内个人业绩项目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称省监管系统)、“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可查询,且“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相关信息与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相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要求的,资质许可部门不发询证函核实,直接予以认定。 若业绩属于补录业绩项目(级别A/B/C/D)的,资质申报企业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2.省外个人业绩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级别为A/B/C级(D级业绩为企业自行录入,不予认定),且“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相关信息与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相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要求的,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若业绩属于补录业绩项目(级别A/B/C),资质申报企业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二)申请除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外其它总承包资质的,所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资质申报企业提交申报业绩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体现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三)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资质申报企业提交申报业绩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体现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四)申报资质升级的,所提交的工程代表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企业提交申报业绩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体现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一)从设区市外地址变更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一律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按上述标准认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迁入。 (二)企业从设区市外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进入我市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同时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按上述标准认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办理。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
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顺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趋势,持续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关于加强对已批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动态监管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1〕25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批后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部网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各行业监管系统、官网等,不含协会、学会等网站)可查,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直接予以认定。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进行佐证,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3.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经审批部门函询或实地核查业绩为真实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考核指标、项目起止时间、承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全部网络(同上)可查,对该项业绩直接予以认定。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佐证材料能够体现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项业绩予以认定。3.企业业绩经审批部门函询或实地核查业绩为真实的,对该项业绩予以认定。4.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资质应同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上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查业绩,省外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及以上。上述函询对象包含业绩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等。(一)资质申报材料已受理的建筑业企业,在审查意见书要求的时间内未提供陈述补件材料,视为放弃陈述,此次申报不予许可。(二)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采取发函等形式核实。在核实函件发出前,允许企业申请撤回,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不再核查。核实函件发出后,不允许撤回,其申请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三)审查时限内仍未收到核实回函的,约见企业法人和该资质类别技术负责人,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做出业绩属实承诺,审批部门先予许可,后续经核实业绩虚假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相应资质,给予警告和相应罚款,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该企业今后有关资质申请不再适用承诺制审批;企业对业绩属实不予承诺的,则不予许可。列入我市建筑业龙头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时,相关业绩可以采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加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职称人员等频繁变更用于资质申报等情形的监管,审批部门要依托审批系统人员变更查询功能,判定资质申报人员是否满足社保缴存月份要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应同时审查上述人员原就职单位(本市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审批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市外建筑业企业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我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我市变更审批的资质按照简单变更类型办理,后续按照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进行动态核查:2.经落户地政府确认,建筑业企业自带项目或来我市投资兴业,且投资规模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3.承诺迁入当年入统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的建筑业企业。4.近3年在我市累计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二)资质首次获批机关为自贸区各片区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第四条第3点要求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符合要求的,办理迁入手续。(三)其他市外建筑业企业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我市,主要人员齐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应符合最低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技术负责人和职称人员近3个月内的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按照简单变更类型办理,后续按照不低于当年度迁入我市企业总数的30%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办法、核查处理等内容按照闽建许〔2020〕5号文要求进行。其余未被抽查到的企业,纳入本文第七条的动态核查范围。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于没有纳入一套表统计范围申报产值、入库但未申报产值、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和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全覆盖核查;其余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总体抽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被评为我市建筑业龙头的企业或迁入我市企业当年度建筑业入统产值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的企业不列入核查范围。核查程序及内容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除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相关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对于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贷款、评先评优、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建筑〔2018〕7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本级权限内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5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赣建办[2019]18号)等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3月15日起,企业初报和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仍需按照以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企业技术负责人真实业绩用于备查。二、从2022年3月15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关注建筑业发展趋势,及时提供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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